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113年 - 113 司法官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官及律師、專技高考_律師_各類科:綜合法學(ㄧ)(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121842
年份:113年
科目:司法-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46 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就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被告甲之警詢自白,未訊問甲有關該份筆錄的證據能力之意見,甲也未主動表示意見。甲於審判程序才抗辯該份警詢自白係出於刑求所致,並提出驗傷單為證。 依實務見解,法院對甲之抗辯是否應依職權調查?
(A)否。當事人關於證據能力之意見,應於準備程序表示;甲遲至於審判程序才提出抗辯,發生失權效,法院毋庸依職權調查
(B)是。甲主張警詢自白係出於刑求,並已提出驗傷單為證,依刑事訴訟法第 163 條第 2 項但書,法院為發現真實並維護被告之利益,自應依職權調查
(C)否。有關刑求抗辯之調查,屬於檢察官之舉證責任事項,而非法院職權調查事項
(D)是。但法院得於調查其他犯罪事實之證據後再行調查
詳解 (共 4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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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命法官於準備程序,就檢察官聲請調查之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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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3第二項:法院為發見真實,得依職權調...
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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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 第163條 2.法院為發見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