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 高等法院判決被告甲犯竊盜罪,處有期徒刑 2 年,甲不服提起上訴,經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而判 決駁回上訴。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被告得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其應受無罪之判決而聲請再審
(B)檢察官得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被告應受無罪之判決而聲請再審
(C)檢察官得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被告有應受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而聲請再審
(D)自訴人得以發現確實之新證據,足認被告有應受重刑判決之犯罪事實而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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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2), C(29), D(100), E(0) #688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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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自訴人對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事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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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得由管轄法院對應之檢察署檢察官及自訴人為之。但自訴人聲請再審者,以有第四百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之情形為限。

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確定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有第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之情形者。

有罪之判決確定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受判決人之利益,得聲請再審:
一、原判決所憑之證物已證明其為偽造或變造者。
二、原判決所憑之證言、鑑定或通譯已證明其為虛偽者。
四、原判決所憑之通常法院或特別法院之裁判已經確定裁判變更者。
五、參與原判決或前審判決或判決前所行調查之法官,或參與偵查或起訴之檢察官,或參與調查犯罪之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因該案件犯職務上之罪已經證明者,或因該案件違法失職已受懲戒處分,足以影響原判決者。


>>>在過三關的條文參照後,可知自訴人只有在「四百二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或第五款」的情況才能聲請再審,其餘時候只有檢察官才能為受判決人之不利益聲請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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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6609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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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2 條有罪、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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