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下列何種共同訴訟屬於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A)出租人以分別向其承租公寓之多數承租人為共同被告,訴請其給付租金
(B)分別共有人共同為原告,向法院訴請無權占有共有物之人應將共有物返還於共有人全體
(C)因車禍受傷之旅客全體共同向法院訴請客運公司應賠償各旅客所受之損害
(D)第三人以夫妻為共同被告,向法院訴請撤銷其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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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3), B(352), C(173), D(1898), E(0) #139011
統計: A(43), B(352), C(173), D(1898), E(0) #139011
詳解 (共 7 筆)
#185527
區分固有必要共同訴訟與類似必要共同訴訟前,需先認識共同訴訟的種類,其標準乃在於
多數當事人間,其判決結果是否需要合一確定!
(即不得為相歧異之判決)
1、各共同訴訟人各有其獨立訴訟實施權且不需合一確定:稱普通共同訴訟,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5條之規定。
其適用界限為(1)證據共同原則
(2)主張共通原則
2、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需要合一確定:稱必要共同訴訟,
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條之規定。
若再將必要共同訴訟以
有無要求多數當事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適格之要件區分,則可再細分為:
1、有要求多數當事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 固有必要共同訴訟
2、無要求多數當事人一同起訴或被訴為當事人適格之要件 - 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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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2377
老師上課有說,不管分別共有跟公同共有,皆是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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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5351
(D)民訴§569Ⅱ→由第三人起訴者,以夫妻為共同被告。但撤銷婚姻之訴,其夫或妻死亡者,得以生存者為被告→應對於數人共同行使形成權→屬固有必要共同訴訟之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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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5529
第五十五條(通常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第五十六條(必要共同訴訟人間之關係)
| 共同訴訟中,一人之行為或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及關於其一人所生之事項,除別有規定外,其利害不及於他共同訴訟人。 |
| 訴訟標的對於共同訴訟之各人必須合一確定者,適用下列各款之規定: |
| 一、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有利益於共同訴訟人者,其效力及於全體;不利益者,對於全體不生效力。 |
| 二、他造對於共同訴訟人中一人之行為,其效力及於全體。 |
| 三、共同訴訟人中之一人生有訴訟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原因者,其當然停止或裁定停止之效力及於全體。 |
| 前項共同訴訟人中一人提起上訴,其他共同訴訟人為受輔助宣告之人時,準用第四十五條之一第二項之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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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5060
(民事訴訟法569Ⅱ已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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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1624
家事法39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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