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公司有下列何種情事,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A)公司辦妥延展登記,而於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
(B)公司未辦理停業登記,而於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
(C)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三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
(D)公司未於設立登記前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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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01), C(32), D(17), E(0) #1167696
統計: A(9), B(201), C(32), D(17), E(0) #1167696
詳解 (共 2 筆)
#5020732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 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 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第 7 條
公司申請設立登記之資本額,應經會計師查核簽證;公司應於申請設立登
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記時或設立登記後三十日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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