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 依據我國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第 9 條規定,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
職候選人,從事相關政治活動或行為。下列何者非本法所禁止的行為?
(A)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
(B)在辦公場所穿戴特定政黨之服飾
(C)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
(D)到政治人物臉書按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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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9), B(98), C(119), D(5421), E(0) #1782831
統計: A(79), B(98), C(119), D(5421), E(0) #1782831
詳解 (共 2 筆)
#2754208
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
第 9 條
公務人員不得為支持或反對特定之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候選人,從
事下列政治活動或行為:
一、動用行政資源編印製、散發、張貼文書、圖畫、其他宣傳品或辦理相
關活動。
二、在辦公場所懸掛、張貼、穿戴或標示特定政黨、其他政治團體或公職
候選人之旗幟、徽章或服飾。
三、主持集會、發起遊行或領導連署活動。
四、在大眾傳播媒體具銜或具名廣告。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二親等以內
血親、姻親只具名不具銜者,不在此限。
五、對職務相關人員或其職務對象表達指示。
六、公開為公職候選人站台、助講、遊行或拜票。但公職候選人之配偶及
二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在此限。
前項第一款所稱行政資源,指行政上可支配運用之公物、公款、場所、房
舍及人力等資源。
第一項第四款及第六款但書之行為,不得涉及與該公務人員職務上有關之
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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