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8.依據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的規定,新北國中可以從哪一學期開始實施 英語及數學的分組學習?
(A)國一下學期
(B)國二上學期
(C)國二下學期
(D)國三上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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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61), B(3507), C(247), D(329), E(0) #201696

詳解 (共 10 筆)

#169428
國中小之分組學習,以班級內實施為原則。但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得就下 列領域,以二班或三班為一組群,依學生學習特性,實施年級內之分組學 習: 一、國中二年級得就英語、數學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 二、國中三年級得就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 習。其中數學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得合併為同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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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80894
常態編班~教育部~國民教育法二年級~英語...
(共 4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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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850

(B)1.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為兼顧學生適性發展之需要,得實施分組學習;其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由何者定之?(A)縣市政府(B)教育部(C)縣議會(D)教師會

 

(B)2.教育部為期能貫徹國中常態編班政策,保障學生受教權益,公布「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其依據之法源為何?(A)教育基本法 (B)國民教育法 (C)中學教育法 (D)教育人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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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72851

(A)依「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規定,在國中幾年級得在學生自由參加選習之原則下,以跨班分組學習方式實施技藝教育?(A)三年級 (B)二年級 (C)一年級上學期 (D)一年級下學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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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9185

名  稱 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修正日期  民國 98 年 07 月 14 日 
  第 8 條   國中小之分組學習,以班級內實施為原則。但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得就下
列領域,以二班或三班為一組群,依學生學習特性,實施年級內之分組學
習:
一、國中二年級得就英語、數學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
二、國中三年級得就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
    習。其中數學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得合併為同一組。
前項年級內分組學習之實施,應由學校邀請該校教師會代表 (無教師會者
,由各該年級教師代表) 、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共同訂定計畫
,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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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81

教育部「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準則」


 

第 1 條   本準則依國民教育法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 2 條   公私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 (以下簡稱國中小) 之編班及分組學習,除特 殊教育法、藝術教育法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本準則之規定。
第 3 條   本準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常態編班:指於同一年級內,以隨機原則將學生安排於班級就讀之編 班方式。 二、分組學習:指依學生之學習成就、興趣、性向、能力等特性差異,將 特性相近之學生集合為一組,實施適性化或個別化之學習。
第 4 條   國中小各年級應實施常態編班。 國中小各年級應維持原有編班。但國小三年級及五年級或另有增減班情形 者,不在此限。
第 5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成立國中小常態編班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編班 推動委員會) ,負責推動國中小之常態編班。 前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教 育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教育局人員、國中小校長、地方教師會代表、 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者專家組成,其中地方教師會代表、學生家長會代表 各不得少於委員總人數之三分之一。 第一項編班推動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指定教育局課 (科) 長或督學擔任。
第 6 條   國中小學生之編班,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或由其指定學校或核定 各校自行辦理,其編班方式如下: 一、國中新生之編班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順序以 S 型排列,或採公開 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 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二、國小新生之編班得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分配 就讀班級;編班後補報到之新生或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 方式分配就讀班級。 三、國小二年級、四年級、六年級與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因增減班需重新 編班,或國小三年級、五年級需重新編班者,得採測驗再依成績高低 順序以 S 型排列,或採公開抽籤方式,或採電腦亂數方式為依據, 分配就讀班級;編班後報到之轉學生,由原辦理單位採公開抽籤方式 分配就讀班級。 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國中小新生之編班由各校自行辦理者,各校應事先公 告,並通知全體新生家長參觀編班作業,直轄市、縣(市)政府並應派員 到校督導。 學校於各班學生編班作業完成後,應立即將學生編班名冊(含就讀班級及 姓名)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並自公告日起七日內以公開抽籤方式編配 導師(級任教師),抽籤時應邀請學校教師會代表(無教師會者,由年級 教師代表)及學生家長會代表出席。
第 7 條   學校於導師編配完成後,應立即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學期內班級學生 有異動者,亦應隨時更新並於校內公告至少十五日。 國中小應將常態編班及導師編配過程之測驗成績、電腦亂數表、導師抽籤 及編班結果等相關資料,妥為保存至少三年,以備查考。
第 8 條   國中小之分組學習,以班級內實施為原則。但國中二年級、三年級得就下 列領域,以二班或三班為一組群,依學生學習特性,實施年級內之分組學 習: 一、國中二年級得就英語、數學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習。 二、國中三年級得就英語、數學、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分別實施分組學 習。其中數學及自然與生活科技領域得合併為同一組。 前項年級內分組學習之實施,應由學校邀請該校教師會代表 (無教師會者 ,由各該年級教師代表) 、學生家長會代表及學校行政人員共同訂定計畫 ,報直轄市、縣 (市) 政府備查。
第 9 條   國中小辦理社團活動時,得不受本準則之限制,不同年級、班級之學生得 自由參加,以發展多元能力,深化學習成果。
第 10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及學校,應採行具體措施加強與教師、家長、學生 溝通,使其瞭解學校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之精神與措施,以確保學生 均能獲得良好之學習效果。
第 11 條   編班推動委員會應規劃評鑑制度,評鑑各國中小常態編班執行成效,並於 每學年度結束前提出報告。 編班推動委員會得依前項評鑑報告,針對各校之執行成效,建請直轄市、 縣 (市) 政府辦理獎懲。
第 12 條   公立國中小實施常態編班及分組學習情形應列為校務評鑑、校長成績考核 及校長遴選之重要參據,學校違反本準則規定者,校長及學校相關人員應 依法令規定議處。 私立國中小違反本準則規定者,直轄市、縣 (市) 政府應立即依私立學校 法及相關規定處理。
第 13 條   直轄市、縣 (市) 政府為實施本準則規定事項,得另訂定補充規定,並報 教育部備查。
第 14 條   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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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020

某天上課時探討有關能力分班或是能力分組時

國中在職老師們都說國中從二年級上學期就開始分組學習了。

所以大多都是國二上學期開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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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6892
三年級 數理可以一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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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8983
該細則完全沒提到上學期或下學期,這樣算爭議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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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0436
原本答案為C,修改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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