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9 甲涉嫌竊盜乙所有之貴重手錶 1 只,審判長於調查證據時,僅向當事人提示手錶之扣押筆錄及照片, 而未提示手錶使當事人辨認。依實務見解,下列關於法院踐行調查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手錶之同一性雖無爭議,法院亦得提示手錶
(B)手錶之同一性無爭議時,審判長得僅向當事人提示手錶之扣押筆錄及照片
(C)手錶之同一性有爭議時,法院應僅就扣押筆錄及照片,以書證調查程序行之
(D)手錶之同一性有爭議時,法院應提示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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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 B(75), C(903), D(61), E(0) #31395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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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10329
(C) 手錶之同一性有爭議時,法院應僅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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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一〇七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九六號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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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證物固以「實物提示」為原則,使之透過調查證據程序以顯現於審判庭,令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辨認,始得採為認定事實之基礎。惟若當事人於「證物存在」及「證物同一性」之事實並無爭議時,審判長對此物證之調查證據方式,如已足以使當事人、代理人、辯護人或輔佐人理解為對此證據實施調查,雖未踐行此項「實物提示」程序,而不足以影響被告防禦權利及判決結果者,仍不得執為上訴第三審之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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