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根據現行《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高級中等學校為處理學生或學生自治
組織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的幾分之幾?
(A)五分之一
(B)四分之一
(C)三分之一
(D)二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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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0), B(10), C(1191), D(274), E(0) #3267479
統計: A(30), B(10), C(1191), D(274), E(0) #3267479
詳解 (共 3 筆)
#6404291
第 二 條
高級中等學校為處理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
二、學生代表至少一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
(二)學生會代表。
三、校外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前項第三款專家學者,應自第六十條所定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之法律、教育
、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遴聘。
第二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高級中等學校為處理學生或學生自治組織申訴案件,應設學生申訴評議委
員會(以下簡稱申評會)。
申評會置委員七人至十五人,由校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學校行政人員代表、教師代表及家長會代表。
二、學生代表至少一人,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經選舉產生之學生代表。
(二)學生會代表。
三、校外法律、教育、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至少一人。
前項第三款專家學者,應自第六十條所定學生申訴及再申訴之法律、教育
、兒童及少年權利、心理或輔導專家學者人才庫(以下簡稱人才庫)遴聘。
第二項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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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 https://edu.law.moe.gov.tw/LawContent.aspx?id=GL00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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