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股東提案權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董事會違法拒絕將股東之合法提案列入股東會議程者,將受到有期徒刑 1 年以下之處罰
(B)股東須繼續持有公司股份達 1 年以上,且比例達百分之一以上始有提案權
(C)持有無表決權股份之股東若總數達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者,亦有股東提案權
(D)股東提案權於股東常會及股東臨時會均得行使
統計: A(7), B(62), C(242), D(41), E(0) #2438958
詳解 (共 4 筆)
(A)公司法第172條之一第七項:公司負責人違法違法未納入股東之提案,處罰鍰。-->僅有行政罰,而非刑事罰。
(B)公司法第172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僅有持股數要求,而無期間要求。
(C)公司法第172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條文中僅提到已發行股份總數,而沒有要求須為有表決權股份,因此持有無表決權股份之股東亦有提案權。
(D)公司法第172條之一第一項: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
第 172-1 條
1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之股東,得向公司提出股東常會議案。但以一項 為限,提案超過一項者,均不列入議案。
2 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書面或電子受理 方式、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十日。
3 股東所提議案以三百字為限;提案股東應親自或委託他人出席股東常會,並參與該項議 案討論。
4 除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外,股東所提議案,董事會應列為議案: 一、該議案非股東會所得決議。 二、提案股東於公司依第一百六十五條第二項或第三項停止股票過戶時,持股未達百分之一。
三、該議案於公告受理期間外提出。
四、該議案超過三百字或有第一項但書提案超過一項之情事。
5 第一項股東提案係為敦促公司增進公共利益或善盡社會責任之建議,董事會仍得列入議 案。
6 公司應於股東會召集通知日前,將處理結果通知提案股東,並將合於本條規定之議案列 於開會通知。對於未列入議案之股東提案,董事會應於股東會說明未列入之理由。
7 公司負責人違反第二項、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各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但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由證券主管機關各處公司負責人新臺幣二十四萬元以上二百 四十萬元以下罰鍰。
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1項及第192條之1第3項規定:「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以書面向公司…」,於計算「已發行股份總數1%」時,因屬提案權或提名權,不涉及股東會之議決,故無需扣除公司法第179條第2項各款無表決權之股份數。
(經濟部95年2月8日經商字第09502402920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