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規定,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多少等親以內之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
(A)兩等親
(B)三等親
(C)四等親
(D)五等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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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6), B(3824), C(561), D(207), E(1) #1269
統計: A(296), B(3824), C(561), D(207), E(1) #1269
詳解 (共 1 筆)
#43604
各級學校校長不得任用其配偶或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為本校職員或命與
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
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
期屆滿。
其具有各該親屬關係之教師兼任行政職務。但接任校長前已在職者,屬於
經管財務之職務,應調整其職務或工作;屬於有任期之職務,得續任至任
期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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