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下列關於特殊教育助理人員的敘述,何者符合特殊教育法規?
(A)就讀普通班的身心障礙學生可以申請教師助理員
(B)助理人員應於進用前接受至少 24 小時的職前訓練
(C)月薪制助理人員每年應接受 9 小時以上的在職訓練
(D)學生助理員應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學生校園生活支持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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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0), B(54), C(80), D(382), E(0) #3446638
統計: A(320), B(54), C(80), D(382), E(0) #3446638
詳解 (共 6 筆)
#7077804
一、題目依據
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特殊教育助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二、重點條文整理
1️⃣ 助理人員的類型
依《特殊教育助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 條:
特殊教育助理人員包括:
(一)教師助理員(Teacher Aide)
(二)學生助理員(Student Aide)
2️⃣ 各類人員之服務內容
| 類型 | 服務對象 | 主要任務 | 督導對象 |
|---|---|---|---|
| 教師助理員 | 特教班或融合教育中之教師 | 協助教學、行政及學生輔導相關工作 | 受教師及學校督導 |
| 學生助理員 | 身心障礙學生本人 | 提供生活支持性服務(如行動協助、用餐、溝通等) | ✅ 在教師或學校人員督導下進行 |
? 法規依據:
《特殊教育助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
學生助理員應在教師或學校人員督導下,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校園生活支持性服務。
3️⃣ 關於訓練時數
| 類型 | 規定 | 備註 |
|---|---|---|
| 職前訓練 | 應至少 20 小時(而非 24 小時) | 法條明定「二十小時以上」 |
| 在職訓練 | 每學年應至少 6 小時 | 並非 9 小時 |
? 法規依據:
《特殊教育助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9 條。
4️⃣ 就讀普通班的學生申請教師助理員?
-
依規定,就讀普通班的身心障礙學生可申請「學生助理員」或「教師助理員」,
但須經「教育主管機關依需求審核核定」,並非所有人都可直接申請。
此題多以「可申請教師助理員」為誤導語,不符合法規文字。
✅ 三、選項分析
| 選項 | 是否正確 | 理由 |
|---|---|---|
| (A) | ❌ | 普通班學生主要核給「學生助理員」,非普遍可申請教師助理員。 |
| (B) | ❌ | 職前訓練應為20 小時以上,非 24 小時。 |
| (C) | ❌ | 在職訓練每年應為6 小時以上,非 9 小時。 |
| (D) | ✅ | 完全符合法條第 5 條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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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96625
(一)職前訓練: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進用前或進用後三個月內,接受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三十六小時以上職前訓練。
(二)在職訓練: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每年應依下列時數接受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在職訓練:
- 月薪制:二十四小時以上。
- 時薪制:九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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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5619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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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讀普通班接受特殊教育之身心障礙學生或幼兒,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特教學生助理人員(以下簡稱學生助理員):
一、經鑑輔會鑑定,具重度以上障礙程度。
二、無法自行進食、移動或呼吸,需要人力協助。
三、有嚴重情緒行為問題,或其他影響課堂進行或安全之行為,確有人力支援需求。
四、學習生活上有特殊需求,確需人力支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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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學生助理員之申請程序如下:
一、由學生或幼兒之法定代理人、實際照顧者代為,或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自行向學校或幼兒園提出申請,由學校或幼兒園送各該主管機關提報鑑輔會審議。
二、學校或幼兒園收受前款申請時,應列入個別化教育計畫或學校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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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助理員應配合學校或幼兒園特殊教育班教師之教學需求,協助班級學生或幼兒在學校、幼兒園學習、評量、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需求事項。
學生助理員應在教師或教保服務人員督導下,提供學生或幼兒在學校、幼兒園之生活自理、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支持性服務。
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應依學校及幼兒園之安排互相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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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教育訓練:
(一)職前訓練: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進用前或進用後三個月內,接受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三十六小時以上職前訓練。
(二)在職訓練:教師助理員及學生助理員每年應依下列時數接受各該主管機關、學校或幼兒園辦理之在職訓練:
1.月薪制:二十四小時以上。
2.時薪制:九小時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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