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我國司法院大法官 649 號釋憲主要判決為:
(A)《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未履行聯合國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違憲
(B)《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對身障者「自立生活未予保障」違憲
(C)《特殊教育法》未賦予「學生自主權利」違憲
(D)《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按摩業專由視障者從事之規定」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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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0), B(161), C(310), D(591), E(0) #3446643
統計: A(220), B(161), C(310), D(591), E(0) #3446643
詳解 (共 6 筆)
#7304244
? 詳解:釋字第 649 號的核心內容
這項釋憲案主要針對當時《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現已更名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46 條第 1 項進行審查。
1. 爭點為何?
當時法律規定:「非本法所稱視覺障礙者,不得從事按摩業。」這意味著政府為了保障視障者的生計,**「壟斷」**了按摩業,明文禁止明眼人從事按摩。
2. 大法官為何判決「違憲」?
大法官認為這條規定違反了《憲法》保障的兩大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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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選擇自由(第 15 條): 限制了非視障者從事按摩業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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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原則(第 7 條): 雖然保障弱勢是良法美意,但手段與目的之間缺乏「實質關聯」。大法官認為,保障視障者的生存權有很多方式(如職業訓練、就業補助),不應該直接禁止其他國民從事該項職業。
3. 判決結果與緩衝
大法官宣告該規定違憲,並給予 3 年的過渡期。因此,自 2011 年 11 月 1 日起,明眼人也可以合法經營按摩業。
? 選項辨析與法規演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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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 雖然現行《身障法》深受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CRPD)影響,且強調自立生活,但這並非 649 號釋憲的內容。CRPD 在台灣是透過 2014 年通過的施行法正式國內法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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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學生自主權利通常與釋字第 684 號(大學生可對學校處分提行政訴訟)或釋字第 784 號(中小學生亦同)有關,而非 649 號。
? 備考延伸:身障權益的重要轉折
這題考的是「法律與權益」的碰撞。在教育行政或特教考試中,這類題目反映了從「保護主義(壟斷職業)」轉向「平權與職業重建」的觀點。
| 法律關鍵詞 | 意義 |
| CRPD | 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核心是「尊重差異、機會均等」。 |
| 合理調整 (Reasonable Accommodation) | 這是 CRPD 的核心,要求環境應為身障者做出必要的修正。 |
| 最少限制環境 (LRE) | 特教法核心,儘可能讓身障生與一般生一起學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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