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教師聘任後有下列何者情形者,學校得依教師法之規定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且宣告緩刑者
(B)褫奪公權復權未滿三年者
(C)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D)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期滿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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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99), B(386), C(7352), D(347), E(1) #54705

詳解 (共 10 筆)

#163673

教師法

14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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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3705
有精神病就不能當老師
所以一定不能被學生逼瘋
不然就要失業了  冏r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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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676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有罪判決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曾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五、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六、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八、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
十、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一、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二、行為違反相關法令,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三、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教師法已修改如上列,建議修改選項:

教師聘任後有下列何者情形者,學校得依教師法之規定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且宣告緩刑者 
(B)褫奪公權復權未滿三年者 
(C)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 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尚未痊癒。
(D)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期滿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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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7549

被判刑都還能當老師,難怪強姦犯照樣在校園橫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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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6934

哈哈,說得太好了,現在當老師最重要的反而是EQ了...不能被學生逼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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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918

教師法

14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這題不是問學校得依教師法之規定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選項不是(A)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且宣告緩刑者
答案怎麼會是C????
C選項不是 法條中的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法條是說有這七點的話
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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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228


才不ㄋ   只要後台夠硬  就算有精神病  仍在職的大有人在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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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938
請看清楚題目...答案沒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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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7693

答案沒問題呀~~~法條上是寫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意思就是有下列各款情形,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一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就要入監服刑了,人不在就不能聘用了

既然獲得緩刑宣告,代表犯罪極輕微,可暫時不用入監服刑。但緩刑期間不得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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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9717
呃...考好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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