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9.教師聘任後有下列何者情形者,學校得依教師法之規定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且宣告緩刑者
(B)褫奪公權復權未滿三年者
(C)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者
(D)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期滿後
統計: A(1399), B(386), C(7352), D(347), E(1) #54705
詳解 (共 10 筆)
教師法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二、曾服公務,因貪污瀆職經判刑確定或通緝有案尚未結案。
三、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或因案停止職務,其原因尚未消滅。
四、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五、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六、行為不檢有損師道,經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八、教學不力或不能勝任工作,有具體事實或違反聘約情節重大。
九、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教師有前項第六款或第八款規定情事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審議通過。
教師有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七款及第九款情形者,不得聘任為教師。其已聘任者,除有第七款情形者,依規定辦理退休或資遣,及第九款情形者,依第四項規定辦理外,應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教師涉有第一項第九款情形者,服務學校應於知悉之日起一個月內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予以停聘,並靜候調查。經調查屬實者,由服務學校報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所以一定不能被學生逼瘋
不然就要失業了 冏rz
被判刑都還能當老師,難怪強姦犯照樣在校園橫行
哈哈,說得太好了,現在當老師最重要的反而是EQ了...不能被學生逼瘋..
教師法
第14條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一、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
這題不是問學校得依教師法之規定給予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A選項不是(A)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且宣告緩刑者
答案怎麼會是C????
C選項不是 法條中的七、經合格醫師證明有精神病。
法條是說有這七點的話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才不ㄋ 只要後台夠硬 就算有精神病 仍在職的大有人在阿
答案沒問題呀~~~法條上是寫
教師聘任後「除」有下列各款之一者「外」,「不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意思就是有下列各款情形,得解聘、停聘或不續聘
第一款: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判決確定,未獲宣告緩刑。就要入監服刑了,人不在就不能聘用了
既然獲得緩刑宣告,代表犯罪極輕微,可暫時不用入監服刑。但緩刑期間不得再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