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下列敘述何者有誤
(A)學校教師會由同一學校「含附設幼稚園」專任教師三十人以上,依人民團體法規定組成之,冠以學校名稱
(B)行政區內半數以上學校教師會之計算,係只行政區內二十班以上之各級學校之半數
(C)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規定,教評會的委員總額五至十九人,並需有教師、學校行政人員、家長會等三種代表人員
(D)教評會的組織成員中,教師代表不得少於教評會委員的三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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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11), B(944), C(542), D(1549), E(1) #103962
統計: A(511), B(944), C(542), D(1549), E(1) #103962
詳解 (共 3 筆)
#64237
| 第 3 條 | 本會置委員五人至十九人,其組成方式如下: 一、當然委員:包括校長、家長會代表、教師會代表各一人。校長因故出 缺時,以代理校長為當然委員;學校尚未成立教師會者,不置教師會 代表。 二、選舉委員:由全體教師選 (推) 舉之。 本會委員中未兼行政或董事之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但教師 之員額少於委員總額之二分之一者,不在此限。 第一項第二款之委員選 (推) 舉時,得選 (推) 舉候補委員若干人,於當 選委員因故不能擔任時依序遞補之。無候補委員遞補時,應即辦理補選 ( 推) 舉。 本會委員之總額及委員選 (推) 舉之方式,由校務會議議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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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3331
教評會教師是2分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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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6494
519=>我們一起教評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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