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教師若不當體罰學生,根據現行法律規定,可能涉及什麼責任?
(A)刑事責任
(B)行政懲戒
(C)民事責任
(D)以上皆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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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5), B(303), C(132), D(7202), E(0) #837318

詳解 (共 1 筆)

#1165410

我國現行法律之規定,僅父母得於必要範圍內體罰其子女,教師則無體罰學生之法令依據。此外,「體罰學生,有具體事實」者,也將納入教師法第十四條所稱「教學不力或不能適任工作」的不適任教師標準之一,學校及主管機關可依法處分。

對學生施以任何一種形式的體罰,都是一種侵權行為,老師可能觸犯刑法上的傷害罪,如果體罰過當造成傷害,更會因「對學童加以身心虐待」而違反了「兒童福利法」。
體罰學生,依現行法律係屬侵害學生權利之行為,因此,教師對學生施予體罰,可能須依實際情形,負行政不法責任、民事不法責任及刑事不法責任。在行政罰方面,可能構成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之「加暴行於人」之責任。亦有可受到行政上之懲戒,例如「教育人員獎懲標準」第三條規定,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者得記過。在民事責任方面,則構成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可能須依學生受侵害之實際損害程度,負責賠償學生所受之實際損失。例如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由上論述可知,教師體罰學生,依現行法律係屬侵害學生的行為,因此,教師對學生施予體罰,可能須依實際情形,負有行政、民事及刑事等不法責任。

由上論述可知,教師體罰學生,依現行法律係屬侵害學生的行為,因此,教師對學生施予體罰,可能須依實際情形,負有行政、民事及刑事等不法責任。分述如下:

 

(一)在行政罰方面,可能構成:
1
、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八十七條第一款之『加暴行於人』之責任。
2
、受到行政上之懲戒,例如『教育人員獎懲標準』第三條規定,體罰學生影響其身心健康者得記過。

(二)在民事責任方面,則構成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責任,可能須依學生受侵害之實際損害程度,負責賠償學生所受之實際損失。例如: 1、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前段規定:『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力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2
、民法第一百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三)刑事責任方面,視體罰學生之行為態樣及結果,可能涉及的刑事法律責任類型頗多。教師基於教育目的體罰學生而構成犯罪行為時,教育目的只能作為量刑的參考,並不影響犯罪的成立,其類型如下:

普通傷害罪,系告訴乃論罪,學生及其父母親方可以提出告訴,惟若不告法院方不予受理。故意傷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係構成普通傷害之罪。身體是指人體生理的有形組織,健康是指身體與精神的正常健全狀態。教師體罰學生時,如果體罰造成傷害身體或健康的結果,便成立普通傷害罪。其行為如打學生之手心,造成皮膚瘀血之行為;或毆落牙齒、肩部挫傷等均是。不論方法、手段為何,一旦身體任何不為擦傷、碰傷、紅腫、流血、骨折,都是『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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