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據我國期貨交易法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組織,以股份有限公司為限;其單一股東持股比例不得超過實收資本額百分之十。但有特殊情形經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B)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章程,應依公司法之規定。下列各款事項,非經載明於章程,不生效力: 一、交易者之資格;二、結算部門之設置;三、主管機關規定之事項
(C)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董事、監察人至少四分之一由非股東之相關專家擔任之,其中半數由主 管機關指派,其餘由董事會遴選,經主管機關核定後擔任之;其遴選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 不適用公司法第 192 條第 1 項、第 216 條第 1 項規定
(D)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不得發行無記名股票
詳解 (共 1 筆)
未解鎖
第 34 條 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組織...
私人筆記 (共 2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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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34 條公司制期貨交易所之組織,以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