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何謂公開收購
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稱證交法)第43條之1規定,公開收購為不經由有價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對非特定人為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之有價證券之行為,而公開收購於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有價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稱辦法)第2條,明定公開邀約之方式為公告、廣告、廣播、電傳資訊、信函、電話、發表會、說明會或其他方式。
為避免大量股權買賣,造成市場價格劇烈波動,亦為保障所有投資人,皆有機會分享控制權溢價,故規定此等收購行為,應規劃至場外,以公開收購方式為之。
2.強制公開收購
依證交法第43條之1第3項規定,原則上任何人單獨或與他人共同預定取得公開發行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達一定比例者,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其一定比例規範於辦法第11條,為50天內收購已發行股份之20%,故A公司預計於20天內取得30%之股權,應採公開收購方式為之,除非A公司及其關係人已於收購前持有B公司逾50%之表決權,得以證交法同條第2項第2款,採簡易方式收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