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證券投資之分類,應考量合約現金流量特性及管理經營模式,若非僅以收取合約現金流量或出售金融資產為經營模式,則應分類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此外,可買回公司債為嵌入式衍生性商品,附加於公司債之買回權不得單獨移轉,因此該可買回公司債應整體認列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
乙公司:買回權認列為透過損益按公允價值衡量之金融資產,公司債認列為應付公司債(按攤銷後成本衡量)。
乙公司所發行之可買回公司債非為一般負債,其同時存在"負債組成部分"以及"資產組成部分",故應依其特性分別認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