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東A將股份轉讓給B須雙方合意即可,但須請求公司變更股東名簿,若未變更者,不得以其對抗公司:
我國實務對股份轉讓,僅需當事人雙方達成協議後,即發生轉讓,另公司法未要求協議應以書面為之;其發生轉讓之效力,可能僅有交易雙方知曉,故當事人應向公司請求變更股東名簿,倘若未請求變更發生爭議,將依公司法165條第1項之規定,股份之轉讓,不將受讓人之姓名或名稱及住所或居所,記載於公司股東名簿,不得以其轉讓對抗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