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4 年老人福利法修正對於高齡者就業之規定:
我國老年人口將於107 年達整體人口百分之十四,進入高齡化社會,並預計於114 年達
百分之二十,進入超高齡社會。就整體社會而言,勞動力不足以及高齡者的經濟安全之
議題是當前的首要課題。對此,104 年老人福利法修正第29 條,第1 項規定:「勞工主管
機關應積極促進高齡者就業,並致力老人免於就業歧視」。
上開條文過去僅規定雇主不得對老人員工予以就業歧視,惟104 年修法理由指出,高齡
者不僅應避免就業歧視,亦應主動促進其就業。是以104 年之修法著重在積極促使高齡
者就業,來面對高齡化社會所帶來的衝擊。
高齡者就業需求服務方案考量之原則:
過往主管機關多半僅針對中高齡者,亦即40 至65 歲人民提供就業服務,但在進入高齡
化社會後,顯然已有不足。
針對高齡者就業服務之設計,本文以為必須斟酌高齡者的身心狀況,以及適度降低雇主
僱用高齡勞工之成本,同時兼顧其他年齡層就業的需求,包含:
職務開發與再設計:高齡者的身體反應能力與科技接受程度勢必遠低於年輕族群,因
此有必要重新思考開發適合高齡者的工作內容,並對既有之工作進行分析,設計工作
流程與設備,協助高齡者能夠在職場中發揮工作能力。
微量工作:高齡者必然無法承擔過多的工作負荷,因此在法制上必須開放所謂微量工
作,也就是工時遠低於一般部分工時的工作型態,以符合高齡者就業需求。
僱用成本:承上,針對高齡者的就業與其他年齡層不同,為了促進雇主僱用高齡者的
意願,因此降低僱用成本是必要的考量。對此,在僱用高齡者時,有必要考量對於其
從事微量工作時豁免除職業災害保險以外之社會保險成本,並提供雇主僱用高齡者的
獎勵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