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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年身障特考三等-教育哲學#61235
科目:高普考國考-教育哲學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英國教育哲學家皮德思(R. S. Peters)所提教育的三大規準(criteria)中,所謂「合 自願性」(voluntariness)規準的核心內涵為何?請說明之。又請討論以下情境中教師 的作為,是否符合該規準:「高中體育課時,老師要求所有同學都須在五分鐘內跑完 1,500 公尺,才算及格」。(25 分)

詳解 (共 2 筆)

詳解 提供者:上官yu兒(已上榜)

(一)peters教育三大規準:合認知性、合價值性、合自願性。

1.合認知性:知識必須能被重複驗證,不能在課堂中傳播神鬼方面的知識。

2.合價值性:教育必須符合正向價值,不違反社會善良風俗。

3.合自願性:學生願意去學習,並且主動積極的參與學習過程。

(二)以peters教育三大規準探討題旨情境:

1.老師「要求」所有同學都須在五分鐘內跑完 1,500 公尺,從中即可看出不符合學生自動自發參與學習的要點。

2.未在標準內跑完者視為不及格,忽視了每個學生的個人身體狀況、潛能差異。

從上述可看出老師在體育課的作為不符合peters教育三大規準中的「合自願性」,老師採用強迫的方式要求學生都達到此標準,否則就不予通過,沒有考量到學生的身心狀況。建議老師可以修改標準為:「五分鐘內跑完 1,500 公尺的同學可以加總成績2分」、「十分鐘內跑完 1,500 公尺的同學可以加總成績1分」或者增加其他社會性增強,讓課堂的標準是公平的,而非只有針對很會跑步的學生給予獎勵。

詳解 提供者:maidaul
學生自願 不符合,因為每個學生起點能力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