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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3年 - 103 原住民族特種考試_四等_一般民政:地方自治概要#17585
科目:公職◆地方自治
年份:103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請問如何以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力,以實現團體自治之意涵?試申述己見。 (25 分)

詳解 (共 3 筆)

詳解 提供者:珍惜過程,落幕無悔

1.制度保障說:此為德國卡爾.史密特(Carl. Schmit)所著<憲法理論>中所提出之概念,主張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力是由國家憲法所保障之制度。

2.大法官釋字第498號之意旨,地方自治為憲法所保障之制度

3.大法官釋字第550號之意旨,地方自治團體受憲法制度所保障

4.大法官釋字第553號之意旨,台北市為憲法所保障之地方自治團體

詳解 提供者:鬥仔

(一)自治團體權力之意函: 自治團體是指住民自治與團體自治,透過憲法或地方制度法所賦予的權力與能力,而能自行處理自已行政區域內的公共事務,而負政策規畫與行政執行責任。茲就憲法保障地方自治團體之權力的賦予,分述如下: (一)五權分立與權能區分: 憲法是採五權分能與權能區分為建國基礎,所謂的權能區分,「權」係是人民有五權(選舉權、罷免權、創制權、複決權);而能係指國家政府應有的能力(行政權、立法權、司法權、考試權、監察權、監察權),國家擁有五能力即有權能為民解決任何問題與服務人民。 (二)地方行政機關與地方立法機關: 地方自治團體內除了行政機關外還包含了立法機關,立法機關議決自治區域內的公共事務將其成為法案後交由行政機關依法執行並負其政策規劃與行政執行責任;自治團體除辦自治事務外,還受上級機關指揮交付辦理非屬該團體的委辦事項,並負其行政執行責任。 (三)住民自治與團體自治: 自治團體辦理舉凡有關自治區域內所有公共事務,經由地方立法機關依住民的提議與討論後,議決成法案後由地方行政機關依法執行,使其自治團體因地制宜的事務能迅速依法執行並建設。 綜上總論,地方自治團體因受憲法賦予其權力,使其自治團體擁有其獨立自主權、自決權、財政權,使府際關係因分權而更提高效率,各自治團體因府會關係因行政與立法互為制衡更因地制宜的為當地自治區域內建設。

詳解 提供者:鄭逢益
我認為自治團體要依照憲法的規定,在這個前提下去實現團體自治,舉例來說:人民守法,政府保障人民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