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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9年 - 109 專技高考_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90202
科目:專技◆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年份:109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一、A 股份有限公司(下稱 A 公司)置有三席董事及一席監察人。因三席董事就有關公司業務轉型之重大決策各執己見,無法達成共識,竟皆辭去董事職務。於此情形,A 公司有必要召開股東會選任新董事。請問依現行公司法規定有那些方法可循?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Hche11

(一)依公司法第 192 條第 1 項可知,股份有限公司之董事係由股東會所選出,本題 A 公司之三席董事皆辭職,已無董事,故有必要召開股東會選任新董事。又公司法第 171 條規定,股東會原則上由董事會召集之;惟本題之 A 公司已無董事,故無法由董事會召集股東會,必須由其他召集權人召集股東會。此合先說明。

(二)依現行公司法規定,A 公司要召開股東會選任新董事,有下列方法可循:

1.由 A 公司之監察人主動召集股東會,以選任新董事。

公司法第 220 條規定,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外,得為公司利益,於必要時,召集股東會。本題 A 公司之董事會已不能召集股東,故為選任新董事之必要,A 公司監察人得依本條規定主動召集股東會。

2.由 A 公司之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以選任新董事。方式有二:

(1)由少數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股東會:

公司法第 173 條第 4 項規定,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致董事會不為召集或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得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報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本題 A 公司董事會因董事全體辭職致不能召集股東會,故 A 公司持股達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得依本項規定,於報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自行召集股東會選任新董事。

(2)由持股過半數之股東自行召集股東會:

公司法第 173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繼續三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之股東,得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因此,A 公司符合本條規定之股東,亦得自行召集股東會選任新董事;且股東依本條規定自行召集股東會時,不必報經主管機關許可。

3.由 A 公司臨時管理人召集股東會,以選任新董事。

公司法第 208 條之 1 本文規定,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本題 A 公司董事會因董事全體辭職致不能行使職權,必致 A 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故 A 公司之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得向法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由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會召集股東會之職權,由臨時管理人為 A 公司召集股東會選任新董事。                   

(三)結論:綜合上述,A 公司雖無法由董事會召集股東會,但依法仍得由監察人、股東或臨時管理人召集股東會,選任新董事。

 

依公司法第 192 條規定,公司董事會,設置董事不得少於三人,由股東會就有行為能力之人選任之。公司得依章程規定不設董事會,置董事一人或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