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論題內容
三、李君與張君分別為甲公司之負責人及主辦會計,二人於民國 107 年至 109
年間開立轉帳傳票,沖銷前曾入帳的營業收入,將其轉入暫收款(懸記
帳項)
,待一段時間之後,再開立現金支出傳票,侵吞暫收款。甲公司之
股東謝君發現李、張二人的行為,即主張二人「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
製會計憑證,違反商業會計法之規定。」不過,李、張二人卻主張, 「商
業會計法規定商業應根據原始憑證而編製記帳憑證,再根據記帳憑證而
登入帳簿,而他們開立的記帳憑證是轉帳傳票,並無原始憑證,因此,
這些傳票缺乏法律上的效力,於是,就不能說他們的行為違反商業會計
法。」試說明李、張二人之主張是否有理由?(10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