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公職法醫師、法律實務組:刑事訴訟法#110285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檢察官訊問證人甲時,未告知其若恐因陳述致自己受刑事追訴或處罰, 得拒絕證言。甲在訊問後,做成不利於己的陳述。檢察官偵查後,另外 起訴了甲,並於甲的案件審判中,提出甲以證人身分接受訊問的陳述為 證據,以證明甲的犯罪事實。請問,法院得否以甲的該陳述作為證據, 認定犯罪事實?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一、證人地位
  • 證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拒絕證言:
    • 一、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者。
    • 二、與被告或自訴人訂有婚約者。
    • 三、現為或曾為被告或自訴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現由或曾由被告或自訴人為其法定代理人者。
  • 對於共同被告或自訴人中一人或數人有前項關係,而就僅關於他共同被告或他共同自訴人之事項為證人者,不得拒絕證言。
  • 證人恐因陳述致自己或與其有前條第一項關係之人受刑事追訴或處罰者,得拒絕證言。
  • 證人應命具結。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令其具結:
    • 一、未滿十六歲。
    • 二、因精神或其他心智障礙,致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
  • 證人有第一百八十一條之情形者,應告以得拒絕證言
  • 證人拒絕證言者,應將拒絕之原因釋明之。但於第一百八十一條情形,得命具結以代釋明
  • 拒絕證言之許可或駁回,偵查中由檢察官命令之,審判中由審判長或受命法官裁定之。
ㅤㅤ
證人已自陷於罪為由,拒絕證言,必須到場接受訊問後,不得概括拒絕回答,且經許可後才能拒絕證言。
ㅤㅤ
二、違法訊問
  •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實施刑事訴訟程序之公務員因違背法定程序取得之證據,其有無證據能力之認定,應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
ㅤㅤ
蓄意規避應絕對禁止,防範被告落於不知辯護和自證己罪危險的規範目的,法院應禁止使用違反告知義務所得的被告陳述。
ㅤㅤ
最高法院 96 年度台上字第 1723 號刑事判決
倘檢察官於偵查中,蓄意規避踐行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所定之告知義務,對於犯罪嫌疑人以證人之身分予以傳喚,命具結陳述後,採其證言為不利之證據,列為被告,提起公訴,無異剝奪被告緘默權及防禦權之行使。此項違法取得之供述資料,自不具證據能力,應予以排除。如非蓄意規避上開告知義務,或訊問時始發現證人涉有犯罪嫌疑,卻未適時為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告知,即逕列為被告,提起公訴,其因此所取得之自白,有無證據能力,仍應權衡個案違背法定程序之情節、侵害被告權益之種類及輕重、對於被告訴訟上防禦不利益之程度、犯罪所生之危害或實害等情形,兼顧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均衡維護,審酌判斷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