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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1年 - 101年高等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44905
科目:專技◆會計師◆公司法、證券交易法與商業會計法
年份:10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甲公司為一家電產品之製造商,為開拓業務指派業務員乙及丙赴印度及大陸考察當 地市場,共花費新臺幣 120 萬元,除機票、旅館等開銷 70 萬元取得原始憑證外, 餘 50 萬元並未取得原始憑證。試問未取得原始憑證之支出應否報銷?如應報銷要 如何報銷?(10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林圓圓

(一)相關法條:

1.商業會計法第14條:

會計事項之發生,均應取得、給予或自行編製足以證明之會計憑證。

2.商業會計法第15條:

商業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類:

一、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二、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3.商業會計法第16條:

原始憑證,其種類規定如下:

一、外來憑證:係自商業本身以外之人所取得者。

二、對外憑證:係給與其商業本身以外之人者。

三、內部憑證:係由其商業本身自行製存者。

4.商業會計法第19條:

對外會計事項應有外來或對外憑證;內部會計事項應有內部憑證資以證明。

原始憑證因事實上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5.商業會計法第39條:

會計事項應取得並可取得之會計憑證,如因經辦或主管該人員之故意或過失,致該項會計憑證毀損、缺少或滅失而致商業遭受損害時,該經辦或主管人員應負賠償之責。

(二)可以報銷,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

依照商業會計法之規定,發生會計事項應取得證明會計事項之原始憑證,故甲公司之相關旅費120萬基本上應取得外來憑證,但有50萬尚未取得。而這50萬,若為應取得並可取得者,因相關人員之故意或過失,遭受損毀、滅失,相關人員應負責賠償。

另可能因事實上之限制無法取得,或因意外事故毀損、缺少或滅失者,依商業會計法第19條之規定,其除依法令規定程序辦理外,應根據事實及金額作成憑證,由商業負責人或其指定人員簽名或蓋章,憑以記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