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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6年 - 106年公務人員高等考試三級-教育哲學#63073
科目:高普考國考-教育哲學
年份:106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三、試從當代德國學者哈伯瑪斯(J. Habermas)的論辯倫理學中的「實踐論辯」及其論 辯規則,來說明該如何在社會及教育上形成性別平等相關議題的共識。(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f14tomcat0610 高考通過,感謝阿摩~

()、實踐論辯

1、目的:實踐論辯的目的是對規範與評價規則的正當性加以論證,對規範正當性的論證,也就是道德的範圍。

2、對象:實踐論辯的對象─即道德─所要求的對象是規範的有效性。這種有效性來自其被視為是「值得普遍承認的」,才能建構出一種合理性的道德社會。同時實踐論辯的目標就是對那些有問題的正當性主張重新取得在理性驅使下所形成的同意。首先,這種同意本身就是共識的形成;其次,這需要參與者在互為主體承認的過程之中視為是有效的、有拘束力的。

故在性別平等相關議題上進行實踐論辯之目的即是在對現有的性別規範的有問題的正當性加以論證,以形成普遍的有效的共識。

(二)、論辯規則及實踐

在進行論辯時須遵守以下規則,普遍有效的共識才可能形成,兼述在社會及教育上形成性別平等相關議題的共識的做法如下:

1、任何具有說話和行動能力的主體均可參與論辯。故在性別平等相關議題上進行討論時,應該讓所有參與者都可以自由表達意見,或是發言機會相等。

2、任何人均可以對任何論點加以質疑;任何人均可以將任何論點引入辯論中;任何人均可以表達態度、欲望與需求。故在性別平等相關議題上進行討論時,應該讓所有參與者都有批評與辯護的機會。

3、任何人均不可因內在或外在於論辯的拘束力而受阻於前述12項權利的享有。故在性別平等相關議題上進行討論時,應排除權力,避免參與者受論述的權威性以及知識權威以外的勢力的影響而不敢發言。

參考資料

Habermas的論辯倫理學及其德育涵義

哈伯瑪斯的論辯倫理學及其在中小學實施公民教育上之涵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