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業服務法第24條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二度就業婦女
家庭暴力被害人
更生受保護人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
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二度就業婦女
家庭暴力受害者
主管機關對於以下特定對象之自願就業人員,應訂定計畫,致力促其就業: 1.獨立負擔家計者 2.中高齡 3.身心障礙 4.原住民 5.中低收入戶中有工作能力者 6.二度就業婦女 7.長期失業者 8.家庭暴力受害者 9.更生受保護人 10.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認為有必要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