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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11年 - 111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公職法醫師、法律實務組:刑事訴訟法#110285
科目:公職◆刑事訴訟法
年份:111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二、於偵查中,檢察官認嫌疑人甲有逃亡之虞,報請地檢署檢察長核發通緝 書獲准。於通緝期間,警察官員於路上發現甲,予以逮捕,並在上衣口 袋中發現海洛英一包。請問,在甲的持有毒品案件中,於甲身上發現的 毒品有無證據能力?法院應如何決定?請附詳細理由說明。(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公務員對你來說這麼重要嗎
四種無令狀:附帶、逕行、緊急、同意
 
第 130 條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時,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其身體、隨身攜帶之物件、所使用之交通工具及其立即可觸及之處所。
 
第 131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檢察官、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雖無搜索票,得逕行搜索住宅或其他處所:
一、因逮捕被告、犯罪嫌疑人或執行拘提、羈押,有事實足認被告或犯罪嫌疑人確實在內者。
二、因追躡現行犯或逮捕脫逃人,有事實足認現行犯或脫逃人確實在內者。
三、有明顯事實足信為有人在內犯罪而情形急迫者。
檢察官於偵查中確有相當理由認為情況急迫,非迅速搜索,二十四小時內證據有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之虞者,得逕行搜索,或指揮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執行搜索,並層報檢察長。
前二項搜索,由檢察官為之者,應於實施後三日內陳報該管法院;由檢察事務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之者,應於執行後三日內報告該管檢察署檢察官及法院。法院認為不應准許者,應於五日內撤銷之。
第一項、第二項之搜索執行後未陳報該管法院或經法院撤銷者,審判時法院得宣告所扣得之物,不得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