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包銷 :
(1)確定包銷:
證券交易法第71條第2項: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得先行認購後再行銷售或於承銷契約訂明保留一部分自行認購。
(2)餘額包銷:
證券交易法第71條第1項:
證券承銷商包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約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包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應自行認購之。
2.代銷:
證券交易法第72條:
證券承銷商於代銷有價證券,於承銷契約所約定之承銷期間屆滿後,對於約定代銷之有價證券,未能全數銷售者,其賸餘數額之有價證券,得退還發行人。
3.承銷(包銷及代銷)之法律規定:
證券交易法第73條:
證券承銷商除第七十一條規定外,於承銷期間內,不得為自己取得所包銷或代銷之有價證券。
證券交易法第79條:
證券承銷商出售所承銷之有價證券,應依第三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代理發行人交付公開說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