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教育學者史密斯(B.O. Smith)曾為教學做了五種定義,代表自古至今西方人士對教學所持的五種觀點:
1.教學的敘述性定義:教學為知識與技能的傳授。
2.教學的規範性定義:教學為規範的行為,必須符合某些倫理及道德條件。
3.教學的成功性定義:教學必須具有導致學生產生學習成就的實用性定義;
4.教學的意圖性定義:教學是意圖引發學生學習的種種活動。
5.教學的科學性定義:教學是以實徵研究所證實之有效教學行為或能力所建立之教學法科學。
綜合史密斯和其他學者的教學定義,教學可被視為一種專業性、理性和人性的活動,其目的在於促進學習者的學習和福祉。
本段資料引自http://terms.naer.edu.tw/detail/13097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