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的權威有傳統的權威,以及法理的權威。傳統的權威為身為這個職位,大家就會接受此職位者的決斷。法理的權威則是因為教育行政人員是合法通過考試而在此職位的,因此會對接受教育行政人員的決斷。但是都不一定會信服。
實質的權威則是因為教育行政人員是通過考試而進入這個職位的,因此對教育行政方面的知識有國家考試的公信度,因此做的決斷可以被人信任。
形式權威有助於面對問題時,能合法且合情理的去處理事件,而非拿來貪污或欺騙民眾,導致資訊不對等。身為教育行政人員,使用學術的權威時須讓自己保持在不斷更新知識的狀態,避免傳遞錯誤的訊息給民眾,造成人民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