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甲主張伊為乙打傷,訴請乙賠償損害。乙抗辯打傷甲之人為丙,與乙無關,故甲應 以丙為被告,始為適格之當事人云云。經法院審理結果,認定甲確為丙所打傷,乃 以當事人不適格為理由,判決駁回甲之起訴。查法院判決所持之理由,是否正確? 試附具理由說明之。(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