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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104年 - 104 司法特種考試_四等_法院書記官、執達員、執行員: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43176
科目: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年份:104年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四、甲行竊 X 之住宅,適 X 歸來撞見甲在房內取物,乃將甲逮捕送交警局,X 於警局作 成警詢筆錄指證甲後移送檢察署,檢察官訊問甲後,隨即起訴。一審法院審理中, 甲出庭否認竊盜犯行,堅稱尚未進房間,但於法院提示「X 警詢筆錄」時,則表示: 「是 X 亂說」,審理時因 X 傳喚不到,法院認定甲僅爭執該筆錄證明力,乃同意 該筆錄具有證據能力,據以判決甲竊盜犯行成立。一審判決後,甲選任辯護人提出 上訴,上訴理由乃以:甲並未明示同意 X 筆錄有證據能力,及被害人傳喚不到,應 再傳喚,或應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9 條之 3 規定,而不得直接適用同法第 159 條之 5 規定,試從實務與學理詳論此上訴理由是否有理。(25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