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於臺北市居民 A 住所前劃設禁止臨時停車標線, A 不服該標線之設置,提起訴願遭駁回後,向臺北地方法院行政庭提起 行政訴訟,請求該行政庭將該標線之設置撤銷。問:臺北地方法院行政 庭應為如何之裁判?請說明之。(25 分)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一)沿線居民權
人民對公物之利用分為一般利用、特別利用
特別利用又有沿線居民權之特別利用
係指公物或道路沿線居民與公物間之利用關係較一般利用者密切
此等利用者對該公物例外享有加重使用請求權
通說認為法源依據係來自憲法對財產權之保障
(二)本案事實
A家前面被劃禁止停者紅線
A∊上述所稱對公物有加重使用請求權者
法院應受理A提起之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