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保險利益:保險利益為測定保險人對標的損失所能補償之最高額度,保險事故發生時須有保險利益之存在,俾依此測定賠償金額之多寡。
(二) 填補限度:在法律上以保險價額為填補之最大限度,在契約上則以保險金額為填補之最大限額。但在實務上,填補限度應以實際損失為準,而實際損失乃指損失發生時,受損財產之實際現金價值為準。一般使用之評價方法有四:
1. 市價法:標的發生損毀時,因被保險人之經濟損失為該標的之市價,故參考與受損財產標的相似之財物在市場上之價格。
2. 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係重新購製與受損標的相近似之財貨,所需花費之成本。重置成本可能等於、高於或低於市價。重置成本法多用於不動產或機器設備等財產。惟財產保險契約已逐漸放寬重置成本法之適用範圍,對於消耗性財產,亦可以附加批單而獲得重置成本之保障。
3. 實際現金價值法:所謂實際現金價值係指重置成本扣除折舊後之價值。實際現金價值法較符合財產保險之補償觀念,避免被保險人因損失理賠而額外獲利,個人財產或消耗性物品多採實際現金價值法。
4. 定值法:對於若干特殊財產,如骨董、藝術品或文稿等,其無公開交易市場,或無比價之參考,因此多採定值保險契約,即先約定財產之價值,屆時發生損毀,則以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