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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論題資訊

試卷:無年度 - 人身保險經紀人_保險學概要_保險契約之基本原則二(自編考卷)#15843
科目:保險學(含大意、概要)
排序:0

申論題內容

財產保險契約中常有「評價方法」(valuation)之規定,請說明此項規定之意義與目的;並列舉三種常見之評價方法,說明其意義與適用情況。

詳解 (共 1 筆)

詳解 提供者:相信明天會更好
填補限度:在法律上以保險價額為填補之最大限度,在契約上則以保險金額為填補之最大限額。但在實務上,填補限度應以實際損失為準,而實際損失乃指損失發生時,受損財產之實際現金價值為準。一般使用之評價方法有四: 1. 市價法:標的發生損毀時,因被保險人之經濟損失為該標的之市價,故參考與受損財產標的相似之財物在市場上之價格。 2. 重置成本法:重置成本係重新購製與受損標的相近似之財貨,所需花費之成本。重置成本可能等於、高於或低於市價。重置成本法多用於不動產或機器設備等財產。惟財產保險契約已逐漸放寬重置成本法之適用範圍,對於消耗性財產,亦可以附加批單而獲得重置成本之保障。 3. 實際現金價值法:所謂實際現金價值係指重置成本扣除折舊後之價值。實際現金價值法較符合財產保險之補償觀念,避免被保險人因損失理賠而額外獲利,個人財產或消耗性物品多採實際現金價值法。 4. 定值法:對於若干特殊財產,如骨董、藝術品或文稿等,其無公開交易市場,或無比價之參考,因此多採定值保險契約,即先約定財產之價值,屆時發生損毀,則以約定價值為標準計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