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涵:家長有權利幫小孩選擇學校,以及學校與改革教育的自由等作為:1.資加國民教育投資2.建立學校選擇資訊3.提供弱勢對象資源
國民教育基本法 第八條
國民教育階段內,家長負有輔導子女之責任,並得為其子女之最佳福祉,依法律選擇受教育之方式、內容及參與學校教育事務之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