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系統公告】街口支付已經修復,再請各位摩友使用看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總覽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線上筆記
科目:公職◆憲法
參考書:賴農惟 李敬農-志光高普考憲法
章節:Ch10.行政院
主題:我國行政院院長任命程序─憲法條文的更動
線上筆記功能 將於2024/1/1 移除,請至
課程與筆記
使用新版筆記功能
目錄
編輯
賴農惟 李敬農-志光高普考憲法
Ch1.憲法之基本概念
Ch2.憲法之分類
Ch3.憲法之基本原則
Ch4.立憲史
Ch5.憲法之前言
Ch6.總綱
Ch7.人民之權利義務
Ch8.國民大會
Ch9.總統
Ch10.行政院
副總統可否兼任行政院院長
行政院
副總統兼任行政院院長違憲?
行政院職掌
行政院院長產生方式
憲法增修條文-行政院
行政院長的產生及其副署權
行政院的提案權
立法院對行政院長的不信任案
行政院會議列席人員
行政院長的去留
行政院
第七次憲增 行政院
行政院
行政院
憲法增修條文第3條有關行政院之規定
行政院長任命
行政院
憲法增修條文(總統、副總統、行政院長之不信任案)
行政院
行政院
行政院相關事項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憲法增修條文-第三條 行政院院長規定
行政院體育委員會組織規則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推展原住民族教育文化補助要點
行政院院長 代替總統之職規定
目前行政院核定教師恢復課稅的配套措施
行政院長職權
行政院組織法
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其設立的法律依據為何
何者為行政院會議之成員
我國行政院院長任命程序─憲法條文的更動
行政院組織法
行政法
行政院組織改造新舊機關對照表
行政院
公職-行政法
總統任命行政院院長之命令,應於何時生效
行政院組織
行政院
行政院
行政院
行政院組織法
行政院院長之彈劾案
內政部長應稱行政院長為
行政學典範時期
我國行政組織體系
地方政府行政作為違法之處理方式
Ch11.立法院
Ch12.司法院
Ch13.考試院
Ch14.監察院
Ch15.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Ch16.地方制度
Ch17.選舉、罷免、創制、複決
Ch18.基本國策
Ch19.憲法之施行及修改
Ch20.附錄:1.憲法及鄰接法規 2. 大法官解釋 3.歷屆試題
主題:我國行政院院長任命程序─憲法條文的更動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 民國86年第四次修憲,行政院院長之任命程序不是改為「由總統直接任命,毋庸立法院同意任命」,此無非不是「總統制」之特點,為何答案不是(B)? 第三條 (0800422制定) 條文 監察院監察委員由省、市議會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九十一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臺灣省二十五人。 二、自由地區每直轄市各十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二人。 四、全國不分區五人。 前項第一款臺灣省、第二款每直轄市選出之名額及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滿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省議員當選為監察委員者,以二人為限;市議員當選為監察委員者,各以一人為限。 (0830728全文修正) 條文 立法院立法委員依左列規定選出之,不受憲法第六十四條之限制: 一、自由地區每省、直轄市各二人,但其人口逾二十萬人者,每增加十萬人增一人;逾一百萬人者,每增加二十萬人增一人。 二、自由地區平地原住民及山地原住民各三人。 三、僑居國外國民六人。 四、全國不分區三十人。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名額,採政黨比例方式選出之。第一款每省、直轄市選出之名額及第三款、第四款各政黨當選之名額,在五人以上十人以下者,應有婦女當選名額一人,超過十人者,每隔十人應增婦女當選名額一人。 (0860718全文修正) 條文 行政院院長由總統任命之。行政院院長辭職或出缺時,在總統未任命行政院院長前,由行政院副院長暫行代理。憲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行政院依左列規定,對立法院負責,憲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一、行政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施政方針及施政報告之責。立法委員在開會時,有向行政院院長及行政院各部會首長質詢之權。 二、行政院對於立法院決議之法律案、預算案、條約案,如認為有窒礙難行時,得經總統之核可,於該決議案送達行政院十日內,移請立法院覆議。立法院對於行政院移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議。如為休會期間,立法院應於七日內自行集會,並於開議十五日內作成決議。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決議維持原案,行政院院長應即接受該決議。 三、立法院得經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對行政院院長提出不信任案。不信任案提出七十二小時後,應於四十八小時內以記名投票表決之。如經全體立法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行政院院長應於十日內提出辭職,並得同時呈請總統解散立法院;不信任案如未獲通過,一年內不得對同一行政院院長再提不信任案。 國家機關之職權、設立程序及總員額,得以法律為準則性之規定。 各機關之組織、編制及員額,應依前項法律,基於政策或業務需要決定之
想要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
關鍵字:
一年內
、
七十二
、
任命
、
十日內
、
同意
、
四十八
、
憲法
、
施政報告
、
施政方針
、
立法院
隨堂測驗(0題)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