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甲乙夫妻二人感情不睦,妻乙與丙男通姦為甲報警當場查獲,甲怒火中燒,同時同地一棒打傷乙、丙二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告訴甲犯傷害罪
(B)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自訴甲犯傷害罪
(C)甲不得自訴乙犯通姦罪,且不得自訴丙犯相姦罪
(D)甲先告訴乙犯通姦罪後,得再自訴丙犯相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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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4), B(217), C(176), D(1764), E(0) #372583

詳解 (共 8 筆)

#892980
給2F,我的理解是這樣(有錯請指正):

(A)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告訴甲犯傷害罪→錯誤
傷害罪是告訴乃論,丙也可以對甲提起告訴,但是否成功,就看檢察官依職權決定是否要起訴了。
所以要改成「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亦得告訴甲犯傷害罪」才對。

(B)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自訴甲犯傷害罪 →錯誤
同上,既然是告訴乃論罪,丙也可以直接對甲提起自訴,而且此時不用擔心檢察官依職權決定後不起訴。
所以應該改成「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亦得自訴甲犯傷害罪 」。

(C)甲不得自訴乙犯通姦罪,且不得自訴丙犯相姦罪 →錯誤
通姦、相姦都是告訴乃論,所以原則上甲對乙、丙都可以自訴,但刑事訴訟法有規定不能對配偶提起自訴,大法官解釋也認為此罪不能對配偶提自訴合憲。
故應改成「甲不得自訴乙犯通姦罪,但得自訴丙犯相姦罪 」才對。

附帶一提,甲雖然不得對配偶乙提自訴,但可以提告訴‧‧‧
而且其實D選項中「甲先告訴乙犯通姦」云云,其實依據犯罪事實同一中的告訴不可分,效力及於丙,根本就不用再「得再自訴丙」‧‧‧

法條臚列如下:
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告訴乃論】
  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 

刑事訴訟法第 321 條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第 239 條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 人。
釋字第 569 號(節錄) 
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十一條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係為防止配偶間因自訴而對簿公堂,致影響夫妻和睦及家庭和諧,乃為維護人倫關係所為之合理限制,尚未逾越立法機關自由形成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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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80560
給4F,您的理解無誤,對配偶根本不能自訴,所以A、B不用往下討論
給5F,通姦告訴勢必告配偶,會及於相姦第三人,但被害人確實得自訴(自己請律師)告相姦第三人,也可以不自訴(因為告訴不可分效力已及於相姦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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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333
依刑事訴訟法第321條規定有提到--對於...
(共 30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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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55777

按刑事訴訟法234條第2項規定通姦罪之配偶有專屬告訴權,同法239條前段規定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又按321條規定對於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惟第323條第1項,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

故本題甲對於乙丙所犯通姦事實需向檢察官提起告訴,對於丙部分可依第323條第1項但書規定提起自訴。

 

本題重點除了239還有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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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425
AB選項之前段: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 
根據 321對配偶不得提自訴... 
光是前段話就已經有錯,根本不用往下討論丙的部分 

 還是我的理解有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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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8788

(A)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告訴甲犯傷害罪(X;對配偶不得自訴)
(B)乙先自訴甲犯傷害罪後,丙不得自訴甲犯傷害罪(X;對配偶不得自訴)
(C)甲不得自訴乙犯通姦罪,且不得自訴丙犯相姦罪(X;得自訴丙犯相姦罪)
(D)甲先告訴乙犯通姦罪後,得再自訴丙犯相姦罪(O;對配偶得告訴通姦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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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78465
(D)甲先告訴乙犯通姦罪後,得再自訴丙犯相姦罪
這句話後面的「得再自訴丙犯相姦罪」應該是錯的吧....?
因為告通姦本來就必須連同配偶以及相姦第三人才可以告,所以不應該用「得再自訴丙犯相姦罪」而是本來就應該提起才對....  
我應該沒記錯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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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2958
請問A B 要怎麼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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