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5 下列關於辯護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B)辯護人於偵查中經法院許可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C)每一被告選任之辯護人不得逾 3 人
(D)被告之配偶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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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1731), C(34), D(177), E(0) #401487

詳解 (共 10 筆)

#586501

刑事訴訟法(民國 102 01 23 日修正)

27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28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人。

 

29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33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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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6938
審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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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457
大法官解釋第737號釋字第 737 號 ...
(共 41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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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0438

§33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33-1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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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7915
比較
刑訴258-1條 :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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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7472
刑訴第 33-1 條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
(共 1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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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86975
A)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得選任非律師為...
(共 22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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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92982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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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408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

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
法院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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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52294

法條已修改

第 33-1 條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法院應以適當之方式使其獲知用。
辯護人持有或獲知之前項證據資料,不得公開、揭露或為非正當目的之使並得抄錄或攝影。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卷證之內容。

(B)辯護人於偵查中經法經法院許可院許可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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