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5 下列關於辯護人之敘述,何者錯誤?
(A)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B)辯護人於偵查中經法院許可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C)每一被告選任之辯護人不得逾 3 人
(D)被告之配偶得獨立為被告選任辯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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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9), B(1731), C(34), D(177), E(0) #401487
統計: A(119), B(1731), C(34), D(177), E(0) #401487
詳解 (共 10 筆)
#586501
刑事訴訟法(民國 102 年 01 月 23 日修正)
第 27 條
被告得隨時選任辯護人。犯罪嫌疑人受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調查者,亦同。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之法定代理人、配偶、直系或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家長、家屬,得獨立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
被告或犯罪嫌疑人因智能障礙無法為完全之陳述者,應通知前項之人得為被告或犯罪嫌疑人選任辯護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
第 28 條
每一被告選任辯護人,不得逾三人。
第 29 條
辯護人應選任律師充之。但審判中經審判長許可者,亦得選任非律師為辯護人。
第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法院得限制之。
47
0
#596938
審判中
11
0
#2250438
§33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33-1 辯護人於偵查中之羈押審查程序,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7
0
#1347915
比較
刑訴258-1條 : 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
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但涉及另案偵查不公開或其他依法應予保密之事項,得限制或禁止之。
6
0
#692982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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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408
33 條
辯護人於審判中得檢閱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無辯護人之被告於審判中得預納費用請求付與卷內筆錄之影本。
但筆錄之內容與被告被訴事實無關或足以妨害另案之偵查,或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之隱私或業務秘密者,
法院得限制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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