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9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主管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B)直轄市行政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懲戒事由者,應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C)監察院認為公務員依法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議
(D)記過之懲戒處分應由懲戒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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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4), B(959), C(488), D(1128), E(167) #1832555
統計: A(2194), B(959), C(488), D(1128), E(167) #1832555
詳解 (共 10 筆)
#2910328
(A)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公務員懲戒法舊法規定,已不適用,故本題應選(A)。
應改為=>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申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公務員懲戒法 §24 第 1 項 後段) 。
(B)直轄市行政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懲戒事由者,應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公務員懲戒法 §24 第 1 項 前段。
(C)監察院認為公務員依法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議=>公務員懲戒法 §23。
(D)記過之懲戒處分應由懲戒法院為之=>公務員「懲戒」處分中的「記過」處分僅可由懲戒法院為之,與「懲處」中的「記過」是由其主管長官為之而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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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9563
公務員懲戒法(下稱同法)第24條第1項後段 (A)
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B)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同法第23條 (C)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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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7082
A選項規定在舊法第9條,依公懲法修法說明,實務上對9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多依考績法懲處之,故刪除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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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5755
驀然....
改幾個字就對了啊
阿摩再改一下
19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主管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B)直轄市行政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懲戒事由者,應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C)監察院認為公務員依法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議
(D)記過之懲戒處分應由懲戒法院為之
答案一樣A
順便解析,可參考最佳解
但內容把公懲會改成懲戒法院就是了
這些法條沒動到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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