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19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主管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B)直轄市行政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懲戒事由者,應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C)監察院認為公務員依法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議
(D)記過之懲戒處分應由懲戒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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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94), B(959), C(488), D(1128), E(167) #1832555

詳解 (共 10 筆)

#2910328

(A)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申誡逕由主管長官行之=>公務員懲戒法舊法規定,已不適用,故本題應選(A)
應改為=>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申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公務員懲戒法 §241 ) 。

(B)直轄市行政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懲戒事由者,應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公務員懲戒法 §24 第 1 項

(C)監察院認為公務員依法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議=>公務員懲戒法 §23

(D)記過之懲戒處分懲戒法院為之=>公務員懲戒處分中的「記過」處分可由懲戒法院為之,與懲處」中的「記過是由其主管長官為之有所差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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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9483
公懲法§24意旨十職等以上:由機關送請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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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09563
公務員懲戒法(下稱同法)第24條第1項後段 (A) 
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同法第24條第1項前段(B)

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同法第23條 (C)
監察院認為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連同證據,移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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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7082

A選項規定在舊法第9條,依公懲法修法說明,實務上對9職等以下公務員之記過與申誡多依考績法懲處之,故刪除此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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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9709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主管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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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90690
(一)104年修法前,對於九職等或相當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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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2027
懲戒處分之記過與懲處處分之記過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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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9017
(A)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申誡,得逕由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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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5755

驀然....

改幾個字就對了啊

阿摩再改一下

19 關於公務員懲戒之主管機關,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九職等以下公務員之申誡,得逕由主管長官行之
(B)直轄市行政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懲戒事由者,應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
(C)監察院認為公務員依法應付懲戒者,應將彈劾案移送懲戒法院審議
(D)記過之懲戒處分應由懲戒法院為之

答案一樣A

 

順便解析,可參考最佳解

但內容把公懲會改成懲戒法院就是了

這些法條沒動到太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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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1510673
未解鎖
(A) 得逕送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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