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刪除】43 依刑事訴訟法有關告訴乃論之罪之告訴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及於他人
(B)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C)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撤回告訴者,會影響其他告訴權人之權利
(D)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對於相姦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配偶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16), B(292), C(153), D(1654), E(0) #371858

詳解 (共 10 筆)

#685909

(A)得為訴之人有數人,期一人遲務期間者效力不及於他人

(B)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得於第一審言辯終結前撤回告訴。
(C)不會影響。
52
0
#2294545

關於3F的問題

通姦罪,配偶提出告訴者,效力固然及於相姦人

但「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相姦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但書)。

因此,依其反面解釋,若只對相姦人撤回告訴,其效力及於配偶(最高法院二十七年非字第二○號判例)。

資料來源http://www.rclaw.com.tw/SwTextDetail.asp?Gid=1599

25
0
#508596

第239條(告訴不可分原則)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24
2
#4029113

109年5月29日

司法院大法官今(29)日宣告,《刑法》第239條「通姦罪」,以及《刑事訴訟法》239條但書,宣告違憲,即日起立即失效。

9
0
#1429104
報告3,4樓~(以下心得分享):
§239但書意涵→
反面解釋,順序顛倒
融會貫通,家庭和諧
所以不適用本文規定。
以上.
7
0
#1429119
(C)選項參考§239本文,可理解為→告訴人『告訴』或『撤回告訴』,
題文最後一句改成『其效力(及於)所有共犯』。
以上分享.
7
0
#1630513

239但書是例外情形,一般情形是及於其它共犯.

5
0
#3494546

239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

但刑法第239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D)                                     相姦人                              及於    配偶     


5
0
#1130241
請問D,對配偶撤回告訴,還是可以告小三,那題目對小三撤回告訴,為什麼等於對配偶撤回告訴,不是〝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4
0
#3028776

(A)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及於他人(X;不及於他人)
(B)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二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X;第一審)
(C)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撤回告訴者,會影響其他告訴權人之權利(X;不會影響)
(D)刑法第239條通姦罪,對於相姦人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配偶(O;反面解釋)

刑事訴訟法 第 237 條 (告訴乃論之告訴期間)
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應自得為告訴之人知悉犯人之時起,於六個月內為之。
得為告訴之人有數人,其一人遲誤期間者,其效力不及於他人。

刑事訴訟法 第 238 條 (告訴乃論之撤回告訴)
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撤回告訴之人,不得再行告訴。

刑事訴訟法 第 239 條 (告訴不可分原則)
告訴乃論之罪,對於共犯之一人告訴或撤回告訴者,其效力及於其他共犯。但刑法第二百三十九條之罪,對於配偶撤回告訴者,其效力不及於相姦人。
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