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現行法規,對於身心障礙之資賦優異學生或社經文化地位不利資賦優異學生在 加強輔導方面,下列何者非為應注意之要項?
(A) 鑑定與輔導時可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配合標準化程序
(B) 鑑定與輔導時應依其身心狀況保持最大彈性
(C) 鑑定與輔導時應依其身心狀況予以特殊設計及支援
(D) 鑑定與輔導時可視需要跨校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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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4), B(78), C(109), D(179), E(0) #421662

詳解 (共 6 筆)

#687537

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

特殊教育法第4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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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7989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102.07.12
第13條~
依本法第41條對於身心障礙之資賦優異學生或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加強輔導,應依其身心狀況,保持最大彈性,予以特殊設計及支援,並得跨校實施。(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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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56852

第 41 條

各級主管機關及學校對於身心障礙及社經文化地位不利之資賦優異學生,

應加強鑑定與輔導,並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及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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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3779
法規只有說輔導,並沒有說鑑定可以跨校實施
為什麼可以算對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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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0051
鑑定與輔導可以視需要跨校實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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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3754
鑑定與輔導時可視需要調整評量工具配合標準化程序  該怎麼訂正呢? 因為工具和程序都可以彈性運用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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