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二的曉萱與男友交往的過程中不小心懷孕,到輔導室請求輔導老師的協助,因為她尚未滿十八歲,輔導老師誠懇地告知曉萱,因為懷孕涉及到生命與曉萱本人身體健康的因素,有必要請求其監護人的協助,並在告知監護人前先了解曉萱擔心的所有相關事項。請問在處理曉萱這個案例時可能會觸及到的輔導專業倫理議題有哪些? 甲、保密 乙、預警責任 丙、法律責任 丁、免受傷害權 戊、受益權
(A)甲丙丁  
(B)乙丙丁  
(C)甲乙丙  
(D)丙丁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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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752), B(838), C(2056), D(311), E(0) #323534

詳解 (共 10 筆)

#267349
當個案在晤談過程中,有透露出要傷害別人,或是自我傷害(自殺...etc)的狀況
諮商師(輔導老師)有需要先預警,如果是傷害別人,則需要告知對方注意安全,
自殺者,特別是未成年,有必要告知個案相關人個案有自殺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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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7720
參、當事人的權利 一、自主權(autonomy) 自由決定的權利 完全的自我決定 以選擇進入或退出諮商 保留或揭露諮商資料 二、受益權(beneficence) 應從諮商受益的權利 其福祉被列為最優先考量 三、免受傷害權(nonmaleficence) 應受保護的權利 免於遭受來自諮商過程或諮商員的任何傷害 傷害 四、公平待遇權(justice) 被公平對待的權利 有權接受諮商 有權參與基於個人需要而 設計之諮商計畫 有權尋求適合自己之其他輔助資源 五、要求忠誠權(fidelity) 被忠實且真誠對待的權利 有權被尊重、被保密、被真誠的對 待 諮商過程被正確的記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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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0165
個人淺見:若輔導老師知道小花已有性行為(...
(共 7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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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499
個人淺見:
當晤談的過程中涉及某些特定內容,如自我傷害、傷害他人、未成年懷孕、未成年性行為、未滿18歲合意性行為等諸多內容時,晤談的內容便無法因"保密"倫理而被保護,輔導老師便有義務(如法律規定性平事件必須於24小時內通報)知會相關單位/人士,避免案主受到進一步的傷害(免受傷害權),不知這個歷程是否可稱之為「預警」呢? 且若輔導老師認為遵循以上步驟能夠為個案謀求最佳利益,是否亦涉及受益權呢?

若這個大前提成立的話,這個題目的案例是否便同時觸及甲乙丙丁戊五個倫理議題呢?



個人想法,僅供大家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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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0180
我的理解是:
預警責任→題目的意思是輔導老師已經告訴曉萱要告訴其監護人,已經做了「預警」的動作,所以沒有預警責任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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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33031
預警責任:當事人的行為若對其本人或第三者...
(共 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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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423
完全個人淺見:
因為題目只指出案主"懷孕"的現象,案主並無傷害他人或自我傷害的現象,故僅就題意,輔導老師並無須預先警告未知之受害者注意安全或告知個案相關人案主有自殺的可能.------所以此題沒有觸及"預警"這項爭議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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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7304

請問什麼時候要用「預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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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6889
免受傷害權又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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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12273
是因為輔導員要對曉萱做到保護的責任,所以...
(共 31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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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5134444
未解鎖
當個案在晤談過程中,有透露出要傷害別人,...
(共 11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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