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因不動產之租賃權涉訟者:
(A)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B)得由原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
(C)應由被告之住所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D)應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專屬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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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86), B(29), C(111), D(269), E(0) #139007
統計: A(1386), B(29), C(111), D(269), E(0) #139007
詳解 (共 7 筆)
#762011
租賃是債權,是其他不動產,得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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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6118
民事訴訟法 第10條 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以物權以及債權來做區分,特別注意請求移轉登記這是屬於債權的部分
假如A住台北市向住在新北市的B買了一棟在基隆的C房屋
但B遲遲不做移轉登記手續,那麼A就可以向基隆地院或者新北地院去訴訟之行為
如果反過來是C房屋本來就是A的名下的資產而B無權占有,A如果以所有物返還請求權這就事物權那麼必須得向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起訴
但是如果是B向A租了C房屋,發生了租金不給或者是租期已到不願返還房屋,而A使用了租賃物返還請求權
這是屬於債權喔! 可向B的住所地法院或者不動產所在地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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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0653
得由 不是專屬 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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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4523
第10條第二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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