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下列關於言詞辯論筆錄之敘述,何者正確?
(A)訴訟關係人對於筆錄之記載有異議者,應立即向審判長提出異議
(B)審判長因故不能於筆錄簽名者,應由全體陪席法官簽名
(C)法官均不能於言詞辯論筆錄簽名者,應更新辯論
(D)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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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23), B(89), C(39), D(1988), E(0) #139008

詳解 (共 3 筆)

#114693


216條

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
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217條

審判長及法院書記官應於筆錄內簽名;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
席法官簽名
,法官均不能簽名者,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不能簽名者,
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均應附記其事由。

219條

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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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6180
(A)  民事訴訟法第216條後段,向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B) &(C) 民事訴訟法第217條及218條,審判長及書記官都應於在審判筆錄內簽名,如果審判長無法簽名就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如果法官都無法簽名那就由書記官簽名就好囉,如果單純只是書記官無法簽名,那就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附記註明事由。
(D)民事訴訟法第219條,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為證之。這法條還蠻常出現的,常常會出來欺騙大家,
例如: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文書為證之。或以錄影證之。請大家多多注意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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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1642
(A)訴訟關係人對於筆錄之記載有異議者,應立即向審判長提出異議(X;書記官)
(B)審判長因故不能於筆錄簽名者,應由全體陪席法官簽名(X;資深陪席法官)
(C)法官均不能於言詞辯論筆錄簽名者,應更新辯論(X;僅由書記官簽名)
(D)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O)

民事訴訟法 第 216 條 (筆錄之朗讀閱覽)
筆錄或前條文書內所記第二百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事項,應依聲請於法庭向關係人朗讀或令其閱覽,並於筆錄內附記其事由。
關係人對於筆錄所記有異議者,法院書記官得更正或補充之;如以異議為不當,應於筆錄內附記其異議。

民事訴訟法 第 217 條 (筆錄之簽名)
審判長及法院書記官應於筆錄內簽名;審判長因故不能簽名者,由資深陪席法官簽名,法官均不能簽名者,僅由書記官簽名,書記官不能簽名者,由審判長或法官簽名,並均應附記其事由。

民事訴訟法 第 219 條 (筆錄之效力)
關於言詞辯論所定程式之遵守,專以筆錄證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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