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下列關於合意管轄之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得以合意管轄定第一、二審之管轄法院
(B)合意管轄之約定,應以文書證之
(C)小額訴訟程序排除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
(D)專屬管轄之案件亦許當事人為合意管轄之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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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3062), C(89), D(85), E(0) #139009

詳解 (共 5 筆)

#171097

(A) (B)

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 為限。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C)

第 436-9 條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 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 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

(D)

第 26 條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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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83595
【合意管轄】兩造當事人於起訴前,基於雙方...
(共 78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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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424

合意管轄:

定第一審管轄法院。

應以文書證之。

小額訴訟程序也能合意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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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06217

合意管轄之規定,以第一審由一定法律關係系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A) (B)民事訴訟法第24條

(C)小額訴訟並沒有排除合意管轄,除非有另外一種情況,當事人一方是商人或法人時而另一方並沒有具有這種身分的時候這時候可以排除合意管轄,而用以原就被原則或者其他法定管轄程序,目的是為了保障一般人民的訴訟權益

例如今日我是A是一般的老百姓且住在雲林,而我跟某大型金融銀行公司有訴訟糾紛,而大型金融公司在定型化契約中寫著,A君與本公司的所有訴訟,都在總公司所在地之法院管轄,而幾乎大型公司的總公司所在地都在中央政府所在地,這就凸顯出了,這類型的合意管轄對小老百姓都是一種權益的受損,所已在民事訴訟法463-9的規定裡面就排除了這一類型的合意管轄

(D)專屬管轄的效力是最強的,凌駕於所有管轄效力,只要法有明文規定必須要專屬管轄,你只能乖乖的向專屬法院起訴只是告錯了也沒甚麼差別,法院會幫你移到有管轄權的法院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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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6724
第 24 條
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A
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B
第 26 條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C

第 436-9 條
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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