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界定智能障礙的兩個主要標準是「智力低下」與何者?:
(A)學習遲緩
(B)適應困難
(C)語言障礙
(D)固著行為。
統計: A(569), B(3233), C(44), D(33), E(1) #4745
詳解 (共 9 筆)
根據2007年(民國96年)7月11日修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智能障礙是屬於身心障礙的其中一種類別[1]。其認定的標準在《身心障礙及資賦優異鑑定標準》中有所規定,必須是智能發展比同年齡之人相較明顯遲緩,或在日常生活、學校生活的適應上有嚴重困難,才會被認定為智能障礙,但必要時還是須經由所在地區的衛生主管機關(例如:衛生局)邀集醫生、臨床心裡人員、社工人員、特殊教育人員等進行鑑定。也可由當事人或其代理人自行申請鑑定[2]。檢測時會使用一些公認的標準或工具來進行,例如標準化智力測驗,通常幼兒或兒童的測驗結果分數若低於70,並且在日常與學校生活有嚴重適應困難,就是有可能是出現智力障礙的徵兆。鑑定後確認者在法律中受到就業、醫療、教育等的補助和保護。
台灣的鑑定基準是參照美國AAMR的定義,簡言之,智能障礙(MR)必須同時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 標準化智力測驗(例如:魏氏兒童智力測驗)分數低於70。
- 在日常生活或是學校生活有嚴重適應困難。
- 必須發生在18歲以前(意即,正常來說,不會有成人突然變成智能障礙者)。
- 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四個標準差至五個標準差(含)之間,
- 其成年後心理年齡大多在三歲以上至未滿六歲之間(最高到小一或是幼稚園大班的心智年齡),
- 無法獨立自我照顧,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
- 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三個標準差至四個標準差(含)之間,
- 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六歲至未滿九歲之間(最高到小學中低年級的心智年齡),
- 在他人監護指導下僅可部份自理簡單生活,
- 在他人庇護下可從事非技術性的工作(例如在庇護工廠工作),缺乏獨立自謀生活能力。
- 智商未達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五個標準差,
- 成年心理年齡未滿三歲(心智年齡完全是嬰兒階段),
- 無自我照顧能力,亦無自謀生活能力,須賴人長期養護。
簡單地說,「智能障礙」有兩個重要的因素:
(一)兒童的智力與同年齡的同伴相比較,很明顯比同伴還弱
「智力低下」是指『兒童在個別智力測驗的得分必須在平數負兩個標準差以下或百分等級在三以下』
(二)兒童在學校及生活有適應上的困難。
- 智商界於該智力測驗的平均值以下兩個標準差到三個標準差(含)之間,
- 其成年後心理年齡介於9歲至未滿12歲之間(最高到小學5-6年級的心智年齡),
- 在經過特殊教育教育與訓練之下,可以自理部份生活,
- 以及可以從事半技術性或簡單技術性工作。
智能障礙(或稱智力障礙,簡稱智障)是指在一般的金錢管理、閱讀識字、計算、日常生活和校園生活等需要使用智力思考的行為之障礙。同義詞還有智力遲鈍、精神遲鈍(英文為:mental retardation)(簡稱MR)。「精神」一詞的的定義較為模糊,「精神遲鈍」可能是指資質、能力遲緩的表現,大多都為印象或比較下才可得到的結果。但是在美國像這樣的障礙通常用「精神障礙」稱呼,同時以這個領域為研究範圍的相關國際學會,也使用「mental retardation」作為正式名稱,這個情況下「mental」並不一定是代表「精神」的意思。
智能障礙的成因分為先天和後天兩種。先天的智能障礙可能是由於染色體異常;而後天的成因則可能是腦部受到損傷(例如:車禍),或是受到外在事物的刺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