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食品業者對於衛生局依法抽驗食品之結果如有疑義(A)得於 15 日內向衛生福利部申請複驗(B)申請複驗時發現原餘存檢體已變質則應重新取樣(C)不得申請複驗(D)得於 15 日內向原抽驗機關申請複驗。